继来法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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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再认知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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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

 

201910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了一件惨绝人寰的命案。

 

13岁的少年蔡某下午学校放学后,在获得10岁的被害人王某信任后,将其拐骗回家欲对王某实行性侵犯,但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和抵抗,蔡某恶向胆边生,数分钟内向被害人身上连捅7刀,致使其内脏受损,失血性休克而死。

 

随后,蔡某将其尸体拖到家对面的灌木丛进行抛尸。为洗脱杀人的嫌疑,少年冷冷的拍下了被害人被抛尸的视频并将其发到班级群中,谎称自己刚刚发现一名女孩在他家附近被扒光后残忍杀害。

 

案发后,警方很快将目标锁定在蔡某身上,蔡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没有对被害人的死亡表示出哪怕一丝歉意,也没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一点悔恨。

 

本案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其犯罪被阻却,蔡某因此不会承担刑事责任。2020810日下午两点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复庭宣判蔡某收容教养三年,其父母支付王某父母128万赔偿金并公开道歉,本案至此终结。

 

10岁的女童远走天堂,13岁的少年收容教养,这件事情也就这么了结,时间好似最好的良药,义愤填膺的网友们也终有一天会将此事淡忘。但是,就如被害人母亲所说的那样,一个鲜活的年轻的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这将成为永远的痛和愤怒,深深的埋在心中,而加害人的逍遥法外,对其自身而言,也是心灵深处的一颗没有被根除的罪恶的种子。

 

128万,10岁,14岁,13岁。

 

笔者作为刑辩律师,很清晰的知道以上数字代表了什么,同时也清楚本案无法对凶手判处刑罚。但是,这反而让我在离奇愤怒的同时,又充斥着无数戾气,意不平,气不顺,可以解忧?刑法,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现在来看,真的只剩下苦与哀了。

 

我很难想象我未来的孩子被残忍杀害,我会有怎样的反应;我也不敢想象,一个13岁的孩子,可以做出这样的事情。或者说,仅仅以14岁作为固化的担责条件,是不是真的合理呢?

 

笔者不仅联想到脑海中印象深刻的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414日,18岁的少年福田孝行伪装为水管修理工进入被害人本村弥生家中欲对被害人弥生进行强奸。在遭到被害人强烈反抗后,少年死死地扣住被害人的脖子使其窒息身亡,随后进行了奸尸行为。当时只有11个月大的婴儿夕夏因为哭泣吵到施暴少年,遂被其多次重摔地面后用绳索勒毙。

 

庭审中,少年在辩护律师示意后,对被害人的家属方向鞠躬道歉,但是在他写给友人的信件中却充满了对被害人的侮辱和对司法的藐视。

 

少年写道:不过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了上去,这样也有罪么!?

 

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都是考虑了福田系未成年人的原因,仅仅判处了无期徒刑,但是事实上,无论是日本还是我国,都没有真正的无期徒刑,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一般八九年就可以被假释出狱。

 

日本检察院对此判决不服一次次的抗诉直到日本最高裁判所。当时检察院曾经提出以下观点: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严重犯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过自己的过错,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于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贡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生命。很残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无辜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最终日本最高裁判所开庭审理本案,判决福田孝行死刑,长达8年的谋杀案终于归尘归土。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提高和时代的不断发展,不能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期在一点点的提前,未成年人的过早的不健康的成熟造就了未成年犯罪率的显著增加。

 

2004年,13岁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同样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经审理法院判决赵力宝向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然而,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女孩儿家,当其面将杀害其母,再次被逮捕后,持有未成年人身份的赵力宝仅仅被判处了1年零6个月的劳改。

 

2018年,13岁男孩泳池猥亵女医生,其家属反而捏造事实,通过舆论施压,最终导致当事女医生自杀身亡。
 

2019年,安徽3名(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轮奸未满14岁女学生,所幸可以被判处强奸罪,但由于是未成年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远低于成年人。

 

2020年,蓝田县四名男生(两名11岁,两名12)对一名13岁女生实施侵害,老师报警后,却因未成年人身份不予立案,仅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基础条件,以此为分界线将有责与阻却分成楚河汉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即无论触犯何种犯罪,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而不被刑法苛以刑责。

 

法律的滞后性注定其无法完全跟上时代变迁的速度,但是这不能成为立法不作为的理由。立法委和许多人大代表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产生了许多争议,是否应该下调,下调多少,如何平衡犯罪和量刑的维度成为了主要的争议点。

 

从刑事责任年龄的内涵看,刑事的责任年龄是根据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的,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规定。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速度逐渐变快,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已经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不相接洽,尤其近年来,伴随着未成年犯罪率的增涨,当前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很难在具有普适性和泛用性。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14这个数字,就仿佛是一个免罪金牌,将那些咧嘴冷笑的小恶魔统统保护起来远离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刑法的职责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它不能只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应该是善良人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固然需要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呢?这,难道是公平么?

 

21世纪以来,我们的生活一步步走向数字化和网络化,孩子接触世界的方式从原本的现实接触逐渐转变为线上接触,因此孩子认知世界的速度极大的提高,社会文化水平也稳步上升。那么,孩子生理和心理的成熟度还应该是14周岁这个固化的数字么?这样的一刀切带来的后果便是,13岁的孩子杀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过了14岁的生日后杀人就要承担责任了。这样的教条主义,真的是我们想要的公平和正义么?

 

罗翔老师曾经说过,刑事责任年龄绝不应该是一个绝对固化的时间点,即便我们为了法律的适用性设置一个时点,也要对这个时间点加以补强,例如未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后面,加上性质极其恶劣的除外等字眼,因为不同的人心理成熟的年龄是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应确定一个可以上下波动的但书,这样才更贴合人成长的过程,使作为所有法律兜底的刑事法律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近来,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草案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国家现在已经越来越重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但是,上述规定依然存在着某些问题。

 

第一,还是老生常谈,单纯的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真的能够将所有的低龄未成年犯罪一言以蔽之么?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否定。刑(十一)二审稿草案固然将低年龄犯罪撕开一个处罚的口子,但是规定明显过于笼统,在司法适用上必然存在认定的难度,没有根本的解决问题。

 

第二,何为特定情形,谁来规定这个特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又如何认定该等情形,这都将对法律的适用施加难度。

 

个案正义与刚性规定本就是法律诞生以来的难题,无论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亦或是教育矫正规则,都难以完全弥补法律的固有漏洞,因此,这不仅对立法机关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对于司法机关更有极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