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一般原则
行为事件 |
条件 |
规定 |
备注 |
民法典施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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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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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 |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
民法典 |
如本司法解释第六至十九条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 |
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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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 |
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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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 |
民法典 |
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除外 |
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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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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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
原规定 |
如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 |
原规定 |
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 |
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的 |
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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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 |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合同无效,适用民法典,合同有效 |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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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但适用民法典的情形
行为事件 |
行为内容 |
规定 |
使用条款 |
民法总则施行前 |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民法典 |
185条 |
民法典施行前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
民法典 |
401条 428条 |
民法典施行前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的 |
民法典 |
496条 |
民法典施行前 |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 |
民法典 |
565条 第2款 |
民法典施行前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
民法典 |
580条 |
民法典施行前 |
订立的保理合同 |
民法典 |
第三编十六章 |
民法典施行后 |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三、四、五项行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原规定 |
1125条 第2款 |
民法典施行前 |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三项行为的 |
继承法 |
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
民法典施行前 |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四、五项行为的对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 |
民法典 |
1125条 第2款 |
民法典施行前 |
受益赠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行为的,对受益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民法典 |
1125条 第3款 |
民法典施行前 被继承人死亡 |
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民法典施行前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 |
民法典 |
1128条 第2、3款 |
民法典施行前 |
打印遗嘱,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民法典施行前遗产未处理完毕的 |
民法典 |
1136条 |
民法典施行前 |
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 |
民法典 |
1176条 |
民法典施行前 |
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 |
民法典 |
1177条 |
民法典施行前 |
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 |
民法典 |
1217条 |
民法典施行前 |
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 |
民法典 |
1254条 |
03民法典施行前发生,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适用
行为发生时间 |
情形 |
规定 |
条款 |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合同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 |
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 |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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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成立,合同履行至民法典施行后 |
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 |
民法典 |
第三编 第四、五章 |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 |
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不适用民法典734条第2款 |
合同法 |
236条 |
民法典施行后租赁期限届满 |
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民法典 |
734条 第2款 |
民法典施行前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
民法典 |
1079条 第5款 |
民法典施行前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 |
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 |
民法典 |
1142条 第3款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 |
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 |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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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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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
民法典 |
564条第2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 |
请求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原婚姻法规定的是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
民法典 |
1052条 第2款 |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 |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
担保法司法解释 |
32条 |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 |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担保法司法解释 |
32条 |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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