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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忆与证人证言可信度研究
2021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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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的虚假性

 

《头脑特工队》里面有句让人记忆深刻的话,叫做:痛苦伤心之后的喜悦才能成为真正的“核心记忆”。

 

这句话除了它深深触动人的心灵之外,我更多想到的是社会心理学中的虚假记忆的构成。不管是好的记忆,还是不好的记忆,对于我们来说它都是所谓的记忆。

 

然而为什么痛苦伤心之后的喜悦才是核心记忆呢?

那究竟什么是核心记忆呢?

我们的记忆除了核心记忆以外的部分是不是真实的可靠的呢?

 

于是,引出笔者本文的话题——关于虚假记忆和它对证人证言的参考价值的影响。

 

关于记忆的理论分析

 

证人非常确信地指证一名罪犯,认为他犯有谋杀罪,法官最终相信了证人的证词,使这名罪犯锒铛入狱。

 

然而多年后,经过DNA鉴定,却发现这名“罪犯”其实是被冤枉的。虽然案件最终得到澄清,但多年的牢狱生涯却给这名无辜“罪犯”心灵上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据美国社会学家统计,在美国重刑罪审判中,约有0.5%的错判率。这一比率意味着,在美国每年约150- 200万被判有重罪的人当中,有7500- 10000人被错判有罪。在众多引起错判的因素中,虚假记忆便是其中之一。

 

那么,我们所说的虚假记忆究竟是什么呢?我们为什么会出现虚假记忆呢?笔者认为,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记忆。

 

记忆,是人类心智活动的一种,属于心理学科或者脑部科学的范畴。记忆代表着一个人对于过去的活动、感受、经验的印象的累积,有相当多种分类,主要因环境时间知觉来区分。

 

思维的储蓄使用,构成了人的记忆的两个必经的步骤:

 

第一步是的过程,也就是心念将内心集结的信息资料以某种格式保护在记忆的仓库里。

 

第二步是的过程,也就是使用信息资料的过程。


 

从记忆的概念和方式我们就可以看出,记忆绝对不是客观事物的直接映射,也就是所有的记忆都一定不是必然可信的。

 

人类记忆并不仅是对人所经历的事件的总结,也是对他们曾经思考过、被告知过以及他们所相信的事件的总和。


 

我们的记忆可能塑造了我们是谁,但是我们的记忆却是由我们是谁以及我们所相信的自我构成的。我们似乎彻底改造了我们的记忆。这样,我们就成为一个我们自己想象中的人。


 

当前,越来越多研究表明,人类记忆并非是对客观事物刻板的反映。这就诞生出了一个社会心理学上的概念,对于不真实记忆的总结——虚假记忆。


 

虚假记忆(falsememory),又称记忆错觉(memoryillusion),指人们对过去事件的报告与事实严重偏离的现象。Freud从19世纪末便开始研究虚假记忆。他认为,虚假记忆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个体无意识中的欲望,这种被压抑的欲望通过记忆错误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原因说来也很简单,在记忆的领域,人类对以自己储蓄的客观印象都加以主观的修饰和描述,并且在记忆的提取过程中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时间模糊。笔者更愿意称之为“时间马赛克”效应以及易受干扰的记忆反应堆。


 

这种现象人人都有,比如明明记得拿着钥匙出门了,结果不经意间放在了门口。拿钥匙的时候认得主观情绪和动机是十分鲜明的,而不经意间的放在一旁却是不清晰的,很容易受时间的遮掩而遗忘,那么我们就会坚持认为自己是带着钥匙的,这就是最简单的虚假记忆


 

至于虚假记忆中构建和启动的问题,那将更为复杂,这将会是一个人对其他人进行催眠和控制记忆改变记忆的手法,这里暂且不说。


 

本文主要是想将社会心理学中的虚假记忆和法学中证据法的证人证言的内容结合起来,因为在极其公正严苛的司法领域中,一个证人证言能否被相信,其可靠性的程度都会直接影响到我们社会最为基本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的状态是太过于听信证人证言和忽视了证人记忆的虚假或者模糊的程度,以致冤假错案时时发生,尤其是最近的呼格吉勒图案件更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一个不考量证据的可信度的司法是否能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呢?

 

虚假记忆与证人证言

 

法学中,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在案件或听证会中提出的陈述,包括口头书面两种形式。对逐渐增长的错误判案的分析表明,目击者的虚假记忆是主要原因。导致虚假记忆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关联效应误导信息效应词语遮蔽效应错觉结合等。这些心理学的效应在证人证言中有很多体现。

 

01关联效应

 

研究表明,如果测验时呈现的句子和段落与先前学习的材料意义相近,人们可能将它们错认为曾经呈现过。很多心理学家都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都表明,当测试的单词或者句子能够使人联想到其他的物品,那么该物品在后来的呈现中会使被试认为曾经见到过。


 

比如计算机在测试中被提到,那么被试认为曾经见到程序这个计算机的关联词的概率就会非常的高,也就是说计算机将程序激活,进而使被试产生了程序这个词的虚假记忆。


 

又例如,有人做过这样一个实验,让被试坐在一张摆有很多物体的桌子前面,接受一系列的命令,如“抛硬币”,然后要求被试执行或想象刚才听到的命令。当被试下一次来实验室时,他们面前空无一物,要求他们想象上次所完成的动作,再对他们的记忆情况进行测试。


 

结果表明,经过几次想象后,被试开始偶尔回忆起一些他们并没做过的动作。他们不仅能对一般的、与实验任务有关的事件(如掷骰子)产生虚假记忆,还能对一些奇怪、新异的事件(如“在头上擦粉笔”或“吻一只塑料青蛙”)产生虚假记忆。


 

这个看起来很有意思,但是在司法领域中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在司法领域中搜集证据需要证人反复的思考和回忆,如果证人在回忆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和虚假记忆,这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是非常致命的。


 

有人做了一个交通肇事的案件的实验:被试观看一段酒后驾车事故的录像。随后回忆的过程中,一些被试想到了实际情节中并没有发生的场景。譬如,他们想象看到了一名警察拦住了一辆小车,要求司机出来,但司机拒绝下车等等。


 

在参加实验的被试中,15%的人在自由回忆的任务中报告了虚假的细节,41%的被试在再认任务下声称见过这些细节。


 

Carry,Manning和Loftus1996年的研究也表明,对未发生过的事件的想象能提高虚报率。他们认为,想象使人对虚假事件更熟悉,这种熟悉感使被试混淆了事件的来源。
 

02误导效应

 

当人们接受一些暗示性问话或者通过他人获取信息时,误导将对记忆产生影响。当人们看到或听到媒体对他们亲身经历的事件给予有偏见评价时,他们的观点也可能会动摇。这种现象被称为误导效应。


 

误导效应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一个经典试验中,Loftus先给被试看一段撞车事故的录像,然后在随后发给被试的问卷中有这样的问题:

 “当两辆汽车__时,汽车时速约是多少?”

 

对于不同测试组,下划线处的动词不同,分别为“碰撞”和“撞毁”。结果表明,当划线处的动词为“碰撞”时,被试估计的车速平均为34英里;当动词为“撞毁”时,被试估计的车速平均为41英里。


 

更有趣的是,当问及是否看到现场有打碎的玻璃时,“碰撞”组有14%作了肯定回答;“撞毁”组有32%作了肯定回答。但事实上,录像中根本没有碎玻璃。


 

Loftus认为,动词“撞毁”使被试对撞车事故的记忆编码和组织方式发生了改变,这使他们后来更可能“记得”并不存在的碎玻璃。


 

在另一项研究中,他们给被试呈现关于交通事故的小片断,然后以不同方式询问他们。结果发现,不同询问方式引起被试不同回答。


 

问“你看到被打烂的汽车前灯了吗?”比“你看到被碰撞的汽车前灯了吗?”能引起更多的虚假报告。Loftus认为,问题本身可能污染或者扭曲证人的记忆。


 

这里笔者所联想的,就是法官进行证人讯问时所说的问题的偏颇性的问题。


 

我们不能否认,即使是公正的司法机关中进行审判的也是人,法律绝不是万能的,在人的审判中一定会有感情的偏僻,每一位法官进行审讯时如果用词不当,即使是简单的语气上的不同,也会对证人的记忆进行影响。


 

比如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中,询问证人的时候如果法官问你看到是谁杀的,证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记忆进行回答,如果法官问的是,是不是某个人杀的,那么可能完全不同,证人会受法官价值的影响,相对提高认定凶手的信心并有可能产生虚假记忆。

 

03词语遮蔽效应

 

词语遮蔽效应是指一般情况下,对外部刺激事件的语词编码有助于记忆。然而,当事件难于用语言描述时,语词编码反而可能损害记忆的真实性,导致虚假记忆。


 

而错觉结合则证明被试对两个音节相同的词有较高的虚报率。这种现象产生的可能是,学习对象的各部分特征并没紧密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各部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漂浮,当来自不同单元的两个特征组合在一起时,容易导致错误再认。

 

虚假记忆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我们不能不承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证明有效性的证人证言被大量采用,进而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不得不反思,将心理学对证言的鉴定引入司法程序的时机是不是已经成熟。


 

呼格吉勒图案等被暴露在媒体之下,已经着实证明了我国对于证据研究的薄弱,笔者认为将心理学引入司法程序绝对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如果能够充分注意到记忆的偏差和扭曲,进而在审讯中尽量避免植入虚假记忆,或许错案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笔者认为,要做到控制虚假记忆的植入和保证证据有效性,在司法程序中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采取科学的取证程序,必要时对于证人证言要进行心理学的鉴定。


 

同时,法官检察官以及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平常的客观的情绪,不要给证人植入虚假记忆。


 

不能因为某个证人的语气确定、饱含感情的证言就定某人有罪,也不能因为嫌疑人认罪就认定该人犯法。


 

第二,正确对待嫌疑人,避免先入为主,采用正确的、中立的审讯方法。


 

虚假记忆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不仅表现在如何对待证人证言上,而且表现在对嫌疑人审讯过程中。在对嫌疑人审讯时,如采用的方法不当,也可能造成嫌疑人的虚假供述。

 

这些嫌疑人甚至能够虚假地认为自己曾经犯过相应罪行。研究已经表明,在审讯这种高强度的应激性体验下,犯罪嫌疑人极其容易产生受暗示体验,甚至会使真与假在犯罪嫌疑人这里很难区分清楚。

 

总之,笔者对于心理学和司法有着一种独特的理解,笔者认为,无论是法学还是心理学,都是社会学科,都不能免除对人的研究,只有真正了解人的心里所念所想,司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