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从开始试点至今已近6年,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配套制度之一,在司法实务中正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根据近期发布的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7%以上。”这些数据足以反映出认罪认罚制度在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现状。
但是在认罪认罚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如果司法机关不及时反思,笔者坚信长此以往必将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破坏。
第一,从具结书来看。具结书虽然不是合同,但系检察机关与嫌疑人、被告人就量刑进行协商的结果,而且是检察机关出具的正式文书,具结书需要随起诉书一起移送审判机关,且《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也就是说采纳是原则,不采纳是例外。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不折不扣的遵守,而不是话语权的问题,更不是求刑权侵犯到审判权的问题。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如果没有新的指控事实或者量刑情节,检察机关不管何种原因随意对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特别是加重量刑,这将使嫌疑人、被告人觉得检察机关不诚信,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单方“违约”了,或者说检察机关出具的文书不作数。这种情况,如果在羁押场所多次传开,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顺利推进肯定是负面的。虽然公诉人会说其也有难处,是审判机关觉得量刑建议不合适,如果不调整的话,审判机关会直接下判,那考核就会受影响,于是只能调整。笔者认为,公诉人可能确实因采纳率的原因面临着压力,但为了采纳率的高,去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孰重孰轻不言自明。
第二,从确定刑量刑建议来看。90%以上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这个比例还是相当高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如果与嫌疑人、被告人的预期相符,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不会上诉,这显然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有些案件,特别是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公诉人有时出于某种原因,量刑建议对刑罚的执行方式,也就是是否适用缓刑往往不提,有时会说法院适用缓刑我们也不反对,这就把压力输送到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往往会产生误解,这些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心里预期是缓刑,如果一旦一审判决实刑,当场收监,往往会提出上诉。因为他们觉得司法机关会适用缓刑,但最终没有适用,公诉人又没有明确释明,这从某种程度上也会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虽然签署了具结书,但并未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即未实现制度设立的目的。
第三,从审判机关来看。审判机关对最终判决显然具有决定权,其可以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这些都没问题。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对量刑是协商过的,如果量刑建议未明显失当,最好就别建议调整了,有法官可能会认为,审判权在法院,我有权力,这话也没错。但从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争取时间的。如果检察机关建议8个月,最终判决9个月,意义何在,就为了体现一下审判权在法院?如果公诉人迫于采纳率的考核调整了量刑建议,但被告人是何处境呢?被告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具结书被撕毁,因为这个量刑建议是法院建议调整的,被告人肯定会想,如果不认罚,会不会再加重,在这种压力下,被告人往往还会选择认罪认罚,但这种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可想而知。往往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还是会选择上诉。这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节约的司法资源是用基层检察人员更多的工作量换的,基层检察人员为了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会比制度设立前耗费更多的精力,教育转化,量刑计算等等。因此,从大局出发,审判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尊重,未出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情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也应当坚持自己提出的量刑建议,即使审判机关最终未采纳,也应有所坚守,如果认为量刑适当,可以提出抗诉,从而显示出检察机关对具结书的态度,只有这样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宣传才是正向的,才会维护好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