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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来快讯 |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来了!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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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为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供了指导,其中一批涉及新冠疫情类案件更是为现阶段处理涉疫情类案件提供了官方指导意见。

现在继来律师就带着大家了解一下热点案例:

案例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物流公司因疫情在2020年2月3日起停工,向员工张某(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告知,因疫情不可抗力,公司与你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期间不支付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分析与提示: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按照我国民法上的相关规定,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需编辑可以指路苏雅之前发布的民事合同不可抗力文章)。然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未引入“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地方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2:疫情期间,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    内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如何认定?

员工张某为某商业公司员工,月工资为10000元/月。春节期间,张某返回外省父母家休假。2020年2月3日,张某向公司告知因父母所在社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认患者,其需要按照小区要求居家观察14天,拒绝返回公司工作;14天后,张某又以其自己租住的小区禁止租户入住为由,仍不能按期返岗。3月16日,张某返回公司上班,商业公司经协商后向张某支付了2020年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张某认为行为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4800元,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分析与提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明确将此次新冠肺炎纳入该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作出的疫区封闭、交通检疫、停工停业停课以及密切接触者定点隔离等措施,均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需要依照相关规定,严格区分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和居家观察期等不同内涵,避免“权利滥用”问题的发生。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不属于需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三类人,其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亦未对小区采取隔离措施,张某系按照物业小区管理规定采取的范范措施,张某不属于因处于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同时该商业公司向其发放生活费前已经进行了协商,也不违反相关规定,故驳回其仲裁请求。

如果对该内容希望更多了解,请关注下方二维码,获取全文,或向公众号留言咨询。

最后,其他地方也对本地区发生的疫情期间劳动法律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和回应,如果有需求,也可以进行了解。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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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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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